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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2023年1月起)备注: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2575元),不高于我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工伤保险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
2.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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