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一般需要的证件有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协议离婚的需要双方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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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写离婚协议书方法为:
1.妥当安排未成年子女和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所有问题。
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3.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予以明确,并就如何清偿作出安排。
4.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和签订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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