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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一个13岁的孩子竟将家中的黄金首饰拿去偷卖,家长与金店协商要求退还黄金首饰无果,最终双方对簿公堂。6月16日,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确认买卖无效,由于黄金首饰已被不同程度熔炼无法复原,判令金店折价补偿。
去年12月的一天,张先生无意中发现平时放在家里的一条黄金项链不见了。本以为遭了贼,谁知经过一番询问,才得知,原来是被自己的孩子小军(化名)偷偷拿去,卖给位于庐城镇某商场的一家金店了。一同被卖的还有一个“金菩萨”吊坠。
在张先生看来,金店明显是在欺负小孩不懂事,况且自己孩子今年才13周岁,是还在上学的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其出售黄金首饰的行为本来就是无效的。得知实情的张先生多次与金店联系,但双方一直未能协商出满意的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张先生于今年5月4日,一纸诉状将该金店告至庐江法院。
庐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卖涉案黄金首饰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且该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而金店在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回收黄金首饰,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故该买卖行为无效。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应当将涉案黄金吊坠及黄金项链予以返还,但因黄金吊坠、项链已被不同程度熔炼,无法复原,丧失其本来的装饰功能,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应当按照起诉之日时的金价对原告进行折价补偿。
根据中国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数据,原告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4日的现货黄金交易价为每克452.73元。经计算,涉案黄金折价款合计5500余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4700余元,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折价款800余元。
法官希望被告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加强贵金属回收业务的管理,避免同类事情发生,诚信经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同时,也希望原告家长通过本案,加强对孩子的家庭教育,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通讯员 涂雅丽 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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