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0 证券简称:航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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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发〔2012〕37 号)、
(证监发〔2022〕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
定了《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目标,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
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发展阶段、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
东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的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
司成长性、现金流状况、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不违反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现金分
红无须审计。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
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公
司如因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同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连续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理。
(五)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
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
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章程的规定、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通过。为了充分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制定利
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审议。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
途及使用计划、预计收益等事项,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应发表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
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
详细说明。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且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
决通过。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特此公告。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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